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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環境部關于印發《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方案》的通知 環環監[2018]48号
發布時間:
2022-06-08 19:36
來源:
爲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态環境保護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決打赢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推動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持續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鞏固大氣污染防治成(chéng)效,我部決定繼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并制定了《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方案》(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聯系人:生态環境部吳金龍、張輝钊
電話:(010)66103113、66556445
傳真:(010)66103111、66556444
郵箱:dqqhdc@mep.gov.cn
附件: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方案
生态環境部
2018年6月7日
爲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态環境保護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決打赢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及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務
進一步督促重點區域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按照打赢藍天保衛戰工作要求,繼續加強區域聯防聯控,深化綜合整治,加大各類涉氣環境違法行爲打擊力度,持續鞏固大氣污染防治成(chéng)效,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通過大規模、集中式督查達到實戰練兵目的,促進全國生态環境綜合執法隊伍交流,提高業務能(néng)力水平,鍛煉生态環境保護鐵軍。
二、督查内容
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和重點領域,圍繞産業結構、能(néng)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四項重點任務,督促重點區域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各項任務及措施,按期完成(chéng)攻堅任務。
(一)“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情況
是否根據産業政策、産業布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néng)耗等要求,制定“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及标準;是否按照“先停後治”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是否按要求完成(chéng)整改;是否存在清單外的“散亂污”企業;是否存在已取締“散亂污”企業死灰複燃情況。
(二)工業企業環境問題治理情況
排查涉氣工業企業環保設施安裝、運行及達标排放情況。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要求建設;是否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現場檢查爲目的臨時停産、非緊急情況下開啓應急排放通道(dào)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爲;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否全面(miàn)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對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情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否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
(三)工業爐窯整治情況
是否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并開展拉網式排查工作;是否淘汰不達标工業爐窯;是否淘汰熱電聯産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内的燃煤加熱、烘幹爐(窯);是否按要求淘汰關停環保、能(néng)耗、安全等不達标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發電機組。
(四)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情況
是否制定本年度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清單,以鄉鎮(街道(dào))爲單位,逐村入戶抽查各項工作落實情況;列入清單的鄉鎮(街道(dào))是否按要求杜絕散煤燃燒;對照上年度清單,抽查已完成(chéng)清潔取暖或燃煤替代的地區是否存在散煤複燒的情況。
(五)燃煤鍋爐綜合整治情況
是否存在未嚴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鍋爐情況;淘汰類燃煤鍋爐須拆除煙囪或物理截斷煙道(dào),不具備複産條件;改造類燃煤鍋爐須确保正常運行治污設施、達标排放。
(六)運輸結構及方式調整情況
是否對運輸結構及運輸方式進行調整,2018年年底前,重點區域沿海主要港口,包括天津港、唐山港、黃骅港等煤炭集港須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新、改、擴建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采用公路運輸。
(七)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情況
是否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态、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是否對污染治理不達标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産整治;是否存在拒不停産或未完成(chéng)整治,擅自恢複生産的情況;是否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進行修複、減塵抑塵;是否存在重點區域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情況。
(八)揚塵綜合治理情況
建築施工工地是否采取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miàn)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措施;是否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
(九)稭稈禁燒管控情況
是否履行稭稈禁燒主體責任,是否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尤其是夏收及秋收階段,是否存在稭稈焚燒情況。
(十)錯峰生産落實情況
是否按要求制定“一企一策”的采暖季錯峰生産方案,實施差别化管理;對照清單及方案,檢查相關企業是否按要求進行限産、停産;企業未按期完成(chéng)治理改造任務的,是否納入當地錯峰生産方案,實施停産;未列入管理清單的工業爐窯,是否納入秋冬季錯峰生産方案。
(十一)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
重污染天氣應急啓動期間,是否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發布相應級别預警,啓動應急預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各企業(單位)是否按照預案要求落實減排措施。
(十二)群衆投訴的突出環境問題辦理情況
生态環境部适時將(jiāng)“12369”電話、微信舉報、來信來訪投訴等案件,作爲督辦問題交相關地方政府辦理,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督促解決群衆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
(十三)其他督查事(shì)項
根據打赢藍天保衛戰工作要求,將(jiāng)視情況調整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實相關任務措施。
三、督查範圍
(一)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甯、菏澤市,河南省鄭州(含鞏義)、新鄉(含長垣)、鶴壁、安陽(含滑縣)、焦作(含濟源)、濮陽、開封市(含蘭考)(以下簡稱“2+26”城市)。
(二)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呂梁、晉中、臨汾、運城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陝西省西安、鹹陽、寶雞、銅川、渭南市以及楊淩示範區。
(三)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
四、督查時間
第一階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個輪次。對“2+26”城市“散亂污”企業整治、燃煤鍋爐淘汰、部督辦問題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規定的其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梳理熱點網格、群衆投訴舉報,重點發現新的涉氣問題。
第二階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個輪次。對“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開展全面(miàn)督查,排查工業爐窯、礦山治理、小火電淘汰、“公轉鐵”落實、揚塵治理及稭杆焚燒等方面(miàn)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爲導向(xiàng)督促各項任務及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階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個輪次。重點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長三角地區落實秋冬季減排措施,排查錯峰生産及重污染天氣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
每個督查組現場督查2周,共安排21輪次督查。
五、督查工作方式
(一)統一調度指揮
生态環境部專項督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協調強化督查工作。專項辦建立組長工作微信群及地方聯絡群,通過微信群實時調度有關工作。每月根據階段性工作重點明确、細化督查内容,按照“條塊結合”原則制定督查任務計劃表,實現任務精準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實效。
(二)開展精細排查
督查組根據任務計劃表、各類清單台賬、熱點網格信息及工商、電力數據等,對企業(單位)涉氣環境問題整治情況進行精細化排查,并將(jiāng)每日檢查情況通過環境執法平台督查APP(以下簡稱督查APP)報送專項辦。對督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要及時針對具體任務固定證據,保存相關資料,必要時可現場制作詢問及勘驗筆錄,形成(chéng)完整證據鏈。
(三)及時交辦問題
專項辦每日對報送的檢查情況進行複審,第一時間通過督辦問題清單(電子版)交辦地方政府。每輪次督查結束後,彙總印發正式督辦函,送各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抄送各相關省份人民政府辦公廳及環保廳(局),要求限期整改。相關城市人民政府需對交辦問題建立台賬,跟進整改落實情況。
(四)核查整改情況
每兩輪督查結束後,安排一周時間,由督查組對之前交辦問題進行核查,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五)實施公開約談
根據督查情況,對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集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整體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大氣污染問題十分突出的城市,進行挂牌督辦或公開約談。
(六)嚴肅量化問責
針對大氣污染嚴重、重污染天氣頻發、環境質量改善達不到時序進度甚至惡化的城市,适時開展中央環保專項督察。第二階段起(qǐ),生态環境部將(jiāng)就(jiù)污染防治攻堅戰各專項行動,統籌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并完善細則,嚴格實施。
六、建檔立卡完善台賬
各地應按照督查内容及藍天保衛戰的工作要求,對“散亂污”企業、燃煤鍋爐、工業爐窯、小火電、散煤替代等重點任務實行清單化、台賬式管理。盡快完成(chéng)排查、制定任務清單、建立工作台賬,做到應查盡查,無死角、無遺漏。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要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完善,查漏補缺,汾渭平原地區要加快補充建立上述清單台賬,做到底數清、任務清、責任清。
七、人員安排
(一)人員構成(chéng)及分組
由生态環境部統一組織部署,從有關省(區、市)環保廳(局)推薦的人員中抽調(暫不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陝西、西藏、新疆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保部門抽調人員),與生态環境部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業務骨幹組成(chéng)督查組。每個督查組由3人組成(chéng),從地方環保系統抽調2或3人,并視情況加入1名部派出機構或直屬單位人員。同一省份或城市派出的督查人員,盡量安排在一個被(bèi)督查城市、同一個督查組。同時,在每個城市設置一個督查組作爲中心組,除對分配的縣(市、區)開展正常督查外,負責該市所轄縣(市、區)各督查組的統籌、協調事(shì)項,協調涉及地市級人民政府有關督查事(shì)宜,各中心組增加1名處級及以上幹部擔任組長。
“2+26”城市總體安排200個左右的督查組,汾渭平原11個城市總體安排90個左右的督查組,長三角地區以安排特别行動組爲主,開展不定期督查。
根據督查任務安排及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將(jiāng)适時派出特别行動組,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時段開展專項督查,人員從近兩年強化督查工作表現突出的督查組中選取。
(二)組長負責制
每個督查組設組長1名,由現場執法經驗豐富、統籌協調能(néng)力強的地方抽調人員擔任,負責本組督查組織、指揮、協調工作。組内其他人員應服從組長工作安排,共同做好(hǎo)督查工作。
(三)人員确定
各派員省份環境保護廳(局)應提前安排抽調人員,組織培訓學習,指導抽調人員提前熟悉檢查地區情況,做好(hǎo)檢查行程安排。每月15日前,將(jiāng)下月抽調參加督查人員的相關信息報送專項辦。
(四)輪換方式
督查組每兩周輪換,前後輪次人員共同工作一天。以後一輪次第一個星期一作爲工作交接日,後一輪次人員應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即星期日)到達督查地點,前一輪次人員應在工作交接日後一天(即星期二)離開。前後輪次6名督查人員共同工作一天,其中4人共同開展日常督查,現場進行“傳、幫、帶”;另外2人在駐地負責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資交接。
八、保障措施
(一)經費保障
督查工作經費已由生态環境部統籌安排、直接劃撥至派員省份環保部門。派員省份要通過預先借支等方式,保障督查人員正常開展工作。督查組應自行安排用餐,按每人每天100元餐費标準核算夥食補助,在檢查地食堂用餐的,應按标準支付用餐費用。住宿費由個人據實結算,應嚴格按照住宿标準選擇符合規定的賓館。每組自行租用1台車輛,相關費用(包括租車費、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司機勞務費、餐食費等)按照合同或協議實報實銷。
(二)人員培訓
根據各階段督查任務及内容,專項辦每月開展一次視頻培訓會議,對參加督查的人員進行遠程培訓。同時邀請前期表現優秀的督查組講授督查要點,交流督查經驗。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負責組織各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參加遠程培訓。
(三)輿論宣傳
1.在中國環境報、生态環境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衆号開設專欄,及時發布督查動态,介紹工作進展、檢查情況等。
2.在專欄中設置“曝光台”,定期發布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采取圖文并茂方式,直觀反映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排污行爲,形成(chéng)高壓态勢。
3.針對公衆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主動發聲,積極回應,正确引導社會輿論。
4.組織媒體記者開展伴随式采訪,采訪一線督查人員,曝光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大宣傳報道(dào)力度。
5.對治理大氣污染成(chéng)效突出的地區、各地污染防治好(hǎo)的經驗做法,以及表現優秀的督查組等,組織媒體進行現場深入采訪報道(dào),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四)異地執法信息公示
按照《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下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受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派開展異地環境監察執法活動的,不受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規定的區域範圍限制”的規定,督查開始前,生态環境部將(jiāng)對參加督查人員及其執法證件信息進行公示,明确臨時執法範圍調整。督查過程中,督查人員應出示生态環境部印發的身份證明函及個人執法證件進行異地執法。
(五)補休安排
根據督查計劃總體安排,除春節前後(2019年1月28日至2月17日)暫停督查外,其餘節假日均正常開展督查工作。督查任務結束後,派員單位要根據周末、法定及屬地節假日,安排參加督查人員補休。
九、工作要求
(一)開展獨立督查
督查組采取獨立督查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陪同檢查。督查組要根據總體安排,靈活拟定每日督查計劃,認真研究選取有代表性的企業(點位)進行檢查,盡量覆蓋所有鄉鎮,充分反映各縣(區)整體情況,不得由地方指定。督查組要事(shì)先做好(hǎo)保密工作,嚴查各類環境違法行爲,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不到位的情況。督查過程中,确需當地指引的,可在到達後與所在鄉鎮聯系人聯系,請求配合。如發現嚴重環境違法行爲線索,需及時調查取證、現場監測的,可要求當地環保部門做好(hǎo)配合工作。
(二)聯絡機制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陝西7省(市)環保廳(局)各确定1名總聯絡人(副廳級),負責督查工作總體聯系對接,重要事(shì)項溝通協調等工作;确定1名督查工作聯系人,負責督查工作信息收發、整改情況反饋等工作。
“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人民政府及環保局各确定1名工作聯系人,負責督查期間重要事(shì)項的溝通協調,交辦信息收發、信息公開等工作。同時,确定1名後勤應急保障聯絡人,負責督查組在各城市督查期間醫療急救、事(shì)故險情、材料打印等協調、協助與情況上報、聯絡等工作。
“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各縣(市、區、管委會)環保部門确定1名聯絡人,負責日常工作協調。
派員省份環保廳(局)确定1名抽調工作聯系人,負責安排抽調人員、報送相關信息等工作。
有關省(區、市)環保廳(局)將(jiāng)本省各級單位聯系人彙總後,于2018年6月8日前報送專項辦。
(三)及時報送信息
督查組現場檢查時要使用生态環境部提供的督查APP做好(hǎo)記錄,應在現場完成(chéng)信息錄入(包括檢查記錄及現場照片等),并于第一時間由參與檢查人員共同确認後上傳。每輪次督查結束後,各督查組報送督查總結報告,綜述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以及地方在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中好(hǎo)的做法,成(chéng)立臨時黨支部的督查組要將(jiāng)開展黨務學習、工作情況一并上報。
(四)完善督查交接
前後兩輪次督查人員應做好(hǎo)工作交接。前一輪次人員要將(jiāng)前期督查工作情況、發現的問題、地方整改情況等有關資料,移交至下一輪次督查組。前一輪次人員應在現場檢查中,通過“傳、幫、帶”的形式,介紹當地重點行業類型、污染源分布等基本情況,并傳授前期總結出的督查經驗。
(五)堅持壓力傳導
督查組應緊緊圍繞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督查,不替代地方開展工作。不同城市應各有側重,重點盯住不作爲、亂作爲、慢作爲等問題,通過督查切實傳導壓力,推動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實,強化嚴督嚴查,始終保持高壓态勢。
(六)人員選派
派員省份要高度重視強化督查工作,綜合考慮人員年齡、健康狀況、業務專長、政治素養等方面(miàn)因素,選取政治可靠、信念堅定、作風正派、自律性強、業務過硬的人員參加督查。派員單位是參加督查人員的“廉政第一責任人”,要做好(hǎo)行前動員培訓,強化廉潔自律教育,經常關心參加督查人員的生活保障,統籌做好(hǎo)人員、工作協調,處理好(hǎo)異地督查和屬地工作的關系,做到“兩手抓、兩不誤”。
(七)建立臨時黨支部
按照關于加強臨時黨支部建設的要求,黨員人數爲3人及以上的督查組,應成(chéng)立臨時黨支部,組織開展理論學習,加強紀律監督,切實發揮戰鬥堡壘作用。未達到成(chéng)立臨時黨支部要求的督查組,黨員要帶頭發揚先鋒模範作用,帶動其他督查人員做好(hǎo)督查工作,确保督查取得實效。
(八)安全提示
各督查組要提前做好(hǎo)相關準備,克服異地督查、水土不服、路線不熟等帶來的諸多困難。督查過程中務必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規範執法,避免與被(bèi)督查對象發生過激行爲或沖突。如遇極端天氣等不利于督查出行的情況,各督查組向(xiàng)專項辦報告後可在駐地開展學習,整理相關資料,完善督查計劃。督查期間,要注意飲食衛生,司機應定期輪換,避免疲勞駕駛,确保飲食和交通安全。
十、考核通報
建立督查激勵和約束機制,對督查工作情況進行“周排名、輪通報、月表揚”。
(一)以問題爲導向(xiàng),制定評分考核機制。專項辦每日統計、彙總各督查組檢查任務的數量,審核發現問題質量,評估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檢查難易程度,每周綜合評價各督查組工作情況并排名,以“每周一榜”形式,在生态環境部“兩微、一網、一報”公開表揚排名前十位的督查組。
(二)每輪次督查結束後,向(xiàng)省級環保部門印發督查情況通報。通報39個被(bèi)督查城市發現問題數量及類型;以派員城市爲單位,綜合評價所派督查組的督查效果,并依據考核評分結果,通報表揚前10的派員城市,點名批評考核落後的派員城市。
(三)每月向(xiàng)獲得每輪次排名前3名的督查組所屬省、市兩級人民政府緻函進行表揚和感謝。
(四)對連續3天發現問題明顯偏少、質量不高的督查組,向(xiàng)派出省份有關負責人電話通報情況,督促改進工作、提高質量。對連續排名較差的督查組所屬省份或城市,將(jiāng)在大練兵評比中酌情扣分。發現督查人員存在廉政問題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并取消其所在單位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十一、嚴守廉政紀律
督查組成(chéng)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生态環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紀律規定》及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要求,不安排與督查無關的活動。督查開始前,督查組成(chéng)員應簽署廉政承諾書,督查結束後,應填寫廉政自查表。督查期間,督查組成(chéng)員與地方人員在非工作場合溝通檢查發現問題時,須3人及以上同時在場,并在廉政自查表中做好(hǎo)會面(miàn)登記。督查期間,發現督查人員存在違法、違紀、違規情況的,將(jiāng)立即移交有關部門嚴肅處理。